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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淄博讨债公司 时间:2026-01-23 点击:122 官网:https://zibo.wjfzxh.com/
淄博要账公司高效调解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29日16时许,姚某某驾驶新BC5F87号轻型多用途货车,沿奇台县S240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与Y327线交叉路口以西3公里弯道路段时,因路况判断不足、操作不当,车辆驶下道路右侧路基,造成乘车人罗某某(陈某某妻子)重伤。事故发生后,姚某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罗某某被紧急送往奇台县人民医院抢救,终因颅脑损伤严重,经全力抢救无效,于当日22时宣告死亡。
奇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某无事故责任。陈某某从外地赶回后,面对妻子骤然离世的噩耗,陷入巨大悲痛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陈某某要求姚某某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00000元。
姚某某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亦对罗某某的离世深感愧疚,但因家庭经济条件普通,短期内无法筹措足额赔偿款,遂提出分期支付的请求,双方就赔偿款支付方式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矛盾逐步激化。2026年1月10日,陈某某正式向奇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人民调解申请,调委会经审查,该纠纷符合人民调解受理条件,依法予以受理。
【调解过程】
奇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此案后,鉴于该案系涉非正常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涉及当事人重大情感创伤与财产权益,处理不当易引发次生矛盾,遂高度重视并将其列为疑难复杂纠纷重点调处。调委会立即指派熟悉交通肇事相关法律法规、拥有10 余年民事纠纷调解经验的调解员徐某负责本案调解工作。
徐某接手案件后,严格遵循人民调解程序要求,首先开展全面前期核查:一是核实核心证据,逐一查阅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院抢救记录、死亡医学证明等材料,确认案件事实、责任划分及损害后果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二是摸清双方底数,分别与陈某某、姚某某进行单独约谈,详细了解陈某某的赔偿诉求构成、家庭生活状况,以及姚某某的经济收入水平、财产状况、债务情况,全面掌握双方真实诉求、心理状态及履行能力,为后续调解筑牢事实基础。
2026 年 1 月 12 日,调委会组织双方进行首次现场调解。调解现场,陈某某情绪激动,反复诉说丧妻之痛,坚决反对姚某某分期支付的提议,认为一次性足额拿到赔偿款是对逝去妻子的基本告慰,也是保障自身后续生活、偿还抢救期间借款的关键;姚某某则面露愧疚,提交家庭收入证明、财产清单等材料,反复说明自身经济困境,恳请陈某某给予支付宽限期,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调解员徐某并未急于推进赔偿协商,而是遵循“先稳情绪、再明法理、后解纠纷” 的思路分步处置: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条,向双方明确人民调解自愿、平等、合法、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基本原则,告知双方在调解过程中享有充分陈述、申辩的权利,调委会将严格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消除双方对调解公正性的疑虑;其次,对陈某某的悲痛心情给予充分理解与共情安抚,耐心倾听其诉求表达,待其情绪逐渐平复后,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至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逐项为双方核算赔偿标准,明确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丧葬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侵权情节与当地经济水平确定,700000元赔偿总额符合法定标准,让双方对赔偿金额的合法性形成共识。
针对赔偿款支付方式这一核心争议点,徐某采取“背靠背” 调解方式分别开展沟通疏导:对姚某某,重点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与量刑规定,明确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致一人死亡已涉嫌交通肇事罪,而获得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是法院量刑时从轻、减轻处罚的重要法定情节,同时引导其换位思考陈某某丧妻后的生活困境与情感创伤,建议通过向亲友周转、变卖非必要财产等方式筹措资金,以实际行动体现赔偿诚意;对陈某某,客观出示姚某某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详细分析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可能面临的审理周期长、执行难度大、款项兑现不确定等风险,同时说明姚某某具有主动报警、积极救助、认罪悔罪的情节,其经济困难属于客观情况而非故意拖延赔偿,希望其理性看待双方实际情况,在支付方式上给予一定灵活性。
经过两天的持续释法明理、情绪疏导与沟通协调,姚某某通过亲友周转、变卖车辆等方式筹措到足额资金,明确表示愿意一次性支付全部赔偿款;陈某某也感受到姚某某的歉意与赔偿诚意,理解其筹措资金的不易,同意再次进行面对面协商。2026 年 1 月 14 日,徐某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均展现出积极协商的态度,就调解协议核心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经奇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徐某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姚某某于调解当日一次性向陈某某支付罗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700000元;
2.陈某某收到上述全部赔偿款项后,自愿对姚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予以谅解,并出具书面谅解书。
协议签订后,姚某某现场履行了赔偿义务,陈某某当场出具书面谅解书,双方均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按指印,调解员签字并加盖调委会印章,此次纠纷就此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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